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
资本捐赠
capital contribution【经】
暂无补充释义。
相关例句
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六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相关词条
call-up capital【金融】;paid-up capital【金融】
stock of capital
capital allocation
拜占庭式\ndosseret【建】[专业]拜占廷建筑柱头上的石块\nsuper capital【建】
net working capital turnover
marginal productivity of capital
capital preservation fund
undistributed capital gain dividend【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