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违背劳工安全卫生法有关对于承揽人、再承揽人应负责任之规定,致承揽人或再承揽人所雇用之劳工发生职业灾害时,应与该承揽人、再承揽人负连带补偿责任。
*[,ɒkju'peiʃәnl]\na. 职业的, 军事占领的\n【医】 职业的
occupational
暂无补充释义。
相关例句
在职业安全领域有3年左右的实践经验。
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发生工伤,火灾,爆炸,中毒,泄漏等职业安全卫生事故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按“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