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条依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申请更正本名者,应填具申请书,检附有关户籍誊本及本条例施行前之学历、资历、执照、其他证件或其他足资证明文件,向户籍地户政事务所申请更正。
*[,dɒmi'siliәri]\na. 住处的, 住家的\n【医】 家庭的, 家用的
domiciliary
暂无补充释义。
相关例句
第3条国民于初次设定户籍时,应确定其本名依法登记。
申请法律诉讼补助,应于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检具相关证明、律师费用收据正本及诉讼或判决书影本各一份,向户籍所在地之主管机关申请。
申请儿童托育津贴,应于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户籍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
认为消除制度障碍、促进农民工城市定居转移是我国实现未来城市化目标的必由之路和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