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适用本条例。
*['steitlis]\na. 没有国家的\n【法】 无国籍的, 无国家主权的
stateless
暂无补充释义。
相关例句
第二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出境定居,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1市两(31.25克),白银饰品10市两(312.50克),银质器皿20市两(625克)。
第四十三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所持有的人民币支票、汇票、存折、存单等人民币支付凭证,不得携带或者邮寄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