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的撤销权为民法撤销权体系中的特例之一,它实际上应被称为“撤回权”,并具有后悔权的意义,在性质上更类似于解除权。
*['dәuneitә]\nn. 捐赠人\n【化】 给体; 供体\n【医】 供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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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补充释义。
相关例句
陈岚女士(大中华印务公司总裁;中文教育界长期热心赞助者。本次热心赞助汉桥一万美金。
由美国懂事捐建,以捐款最多者命名,落成于1906年,是岭南大学第一座永久性建筑,也是中国较早的钢筋混凝土建筑物。
任意撤回权的行使虽为法定,但赠与人亦应赔偿受赠人因此所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且其责任基础不是一般所认为的缔约过失责任而应是违约责任。
赠与人的任意撤回权与赠与合同的诺成性故关,是旨在弥补赠与被立法确认为诺成合同后对赠与人要求过苛的弊端而设计的救济性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