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endɒ:'si:]\nn. 承受背书票据者, 被背书人\n【经】 被背书人, 受让人
endorsee
暂无补充释义。
相关例句
第三十四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第三十五条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